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14〕第48号
被处罚单位:陕县融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小寿
组织机构代码:06759517-6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222000009066
地 址:陕县产业集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3万吨二氧化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该项目已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2014年10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公证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14〕44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申辩,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该条款第三档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使用;
2、行政罚款贰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