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14〕第47号
被处罚单位: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稳
组织机构代码:75387709-3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400000965
地 址:河南省渑池县天坛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三门峡市环境监测站2014年第三季度重点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公司3#焙烧炉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为174mg/m3,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0mg/m3)2.48倍。属超标排放属大气污染物。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预警专报”为证。
2014年10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14〕48号),10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申辩书,经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该申辩理由部分给于支持,其余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该条款第二档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达标排放;
2、行政罚款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