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14〕第49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群力
组织机构代码:70666290-3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292000000539
地 址:三门峡市西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三门峡市环境监测站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编号2014-LS-111)显示,2014年9月18日,你公司COD排放浓度为148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COD100mg/L)。属超标排放属水污染物。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为证。
2014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14〕49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该条款第一档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保证达标排放;
2、处应缴纳排污费总额2倍罚款即柒仟贰佰柒拾捌元 (3639元×2倍=7278元)的行政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