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始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首次全面修订。此次草案强化了违法责任方的法律责任,违法向大气排污罚款50万元的上限或将被取消。
环保任务纳入考核内容
现行法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问责机制不严的问题突出。即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环保法,首次将环保任务纳入本级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此相对应,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建立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同时,草案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草案,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有:排放工业废气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强化责任方法律责任
企业和个人违法成本低,是大气污染环境治理“久治不愈”的原因之一。对此,草案强化了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对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
草案对公民个人的法律责任也作出规定。根据草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等物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还取消了现行法中50万元的处罚上限,代以倍数类惩罚标准。如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所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摘自《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