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三门峡中持水务有限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456吨/年,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5吨/年。排放污染物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以内;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8)mg/L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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