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世紀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我省在丘陵山區展開了以興修水庫為重點的大規模水利建造,現在全省共有註冊掛號水庫952座,總庫容35億立方米,規劃灌溉面積37萬公頃。為推動水庫的建造維護、安全運轉,《法令》增加了水庫辦理和維護規劃的規則,要求水庫主管單位應當編製相應規劃,並對規劃的編製要求、內容及審查同意程序作出規範。

結合我省小型水庫居多,辦理主體眾多、管護難度較大的現狀,《法令》在規則水庫應當建立辦理單位的基礎上,明確兩座以上的水庫可以建立一起辦理單位,但每座水庫應當配備專職辦理人員。夏正芳表明,這為推行區域集中管護、「以大帶小」等實踐創新管護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現行政策的管控要求和我省實際,《法令》適當調整修改了水庫辦理規模並加強了對生態環境的維護,對水庫辦理規模、大壩辦理和生態維護規模內禁止從事的活動作了補充和完善。違背《法令》規則,在水庫辦理規模內建造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將被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背《法令》規則,在壩體上燒烤,不聽勸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水庫集水區域內設立生態維護帶,是我省創新實踐。但現在已有部分水庫的集水區域已被劃入生態維護紅線規模,與水庫生態維護帶存在堆疊、穿插,且維護要求更為嚴格。因而,《法令》新增規則,要求水庫集水區域已劃定生態維護紅線的,生態維護紅線規模內的區域還應當履行國家和省有關生態維護紅線辦理的規則。

現在,我省丘陵山區還存在不少庫容較大的塘壩,雖不歸於水庫辦理法令的調整規模,但需求加強辦理,確保安全運轉,為此《法令》在附則部分增加規則,要求其所有者、辦理者應當加強安全運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