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75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79吨/年。排放污染物浓度符合《河南省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684—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50mg/Nm3以内,气中铅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mg/Nm3,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N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
电话(传真):0398-2805528
通讯地址: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1号(472000)